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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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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6條
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 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 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 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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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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