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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14條

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十日 內抗告於上級法院。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裁定法院為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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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