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肅流氓條例 › 第15條

檢肅流氓條例 第15條

案件經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必要時得發回原法 院更為裁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