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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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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13條
法院認為聲請或移送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應交付感訓者,應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但毋庸諭 知其期間。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裁定不付感訓處分: 一、不能證明有流氓行為者。 二、以流氓行為情節重大移送之案件,經認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被移送裁定人未滿十八歲或心神喪失者。 四、被移送裁定人死亡者。 五、時效已完成者。 六、同一流氓行為曾經裁定確定,或重複移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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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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