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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21條

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 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 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一日。 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 ,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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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