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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 所事務。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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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