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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3條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 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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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