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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5條

技能訓練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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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