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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4條

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女訓練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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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