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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7條

衛生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訓練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處分人疾病醫療及轉診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關於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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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