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 第11條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1條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