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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3條

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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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