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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20條

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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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