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 第18條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8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