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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9條

技能訓練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 長聘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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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