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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2條

技能訓練所置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員二人至六人,輔導員五人至十七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作業導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作業導師一人至三人,僱用; 醫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 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一人或二人,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理師或護 士一人至三人,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電腦操 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僱用;科員十四人至二十四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至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 六職等;股長一人至二人,由薦任第六職等科員兼任;主任管理員六人至 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管理員七十人至二百人,職務 列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僱用;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調查分類、教導、衛生三科科長,由前項調查員、輔導員、醫師分別兼任 ,均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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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