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 第4條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4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