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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8條

戒護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戒護及技能訓練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生活訓練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之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處分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處分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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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