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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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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9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入所、出所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關於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受處分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一、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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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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