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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3條

法官會議之相關行政事務,由該院書記廳(處)負責,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應訂卷保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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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