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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成績優良指下列各款: 一、原服務於民營機構者,應檢具服務機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二、自行執(開)業者,應檢具執業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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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