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33條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加給,指主管職務加給。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