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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所為之行政監督處分,應報由法務部依第四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核處,並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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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