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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者,應公告其所在位置。 本法
第九條
第二項所稱之干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一百公尺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生物、物質、能量之行為。 二、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內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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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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