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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統計資料之製作及陳報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宣導及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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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