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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所稱限制海域之使用,包含下列措施: 一、暫停該海域全部或一部分之使用。 二、限制使用之期間。 三、限制使用之範圍。 四、變更或減少海域使用之用途。 五、其他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海洋環境惡化之限制、變更海域使用條件之暫時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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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