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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與事業機構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三項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檢測結果。但軍港部分得僅提供檢測結果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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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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