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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與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檢測結果。但軍港部分得僅提供檢測結果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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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