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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探採或輸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探採、輸送方式、輸送開始與完成時間、油種類與總量、船舶名稱、編號、噸數及國籍。 二、海洋設施內含油殘留物總量及處理方法。 三、其他事故排洩者,應記載排洩時間、油種類、估計量、排出狀況及原因。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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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