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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海洋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全國性海洋環境品質之監測及檢驗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海洋污染防治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六、涉及相關部會機關海洋污染防治之協調事項。 七、海洋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宣導及人員之訓練事項。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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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