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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採取之適當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污染改善措施。 二、清除或削減污染源。 三、協調或會同執行機關、協助執行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之檢查、鑑定或取締、蒐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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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