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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有關船舶之排洩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設置船舶防止污染設備及第二項所稱船舶之適當防制排洩措施,依船舶法、商港法與航政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及國際公約或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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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