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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排放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排放時間、地點、方式及排放物種類或成分。 二、排放物性質。 三、排放物數量或濃度。 四、處理過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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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