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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視海洋污染防治需要,共同或分別與協助執行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海洋污染事項之檢查、鑑定或取締、蒐證等。 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海洋污染事項,應分別送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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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