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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準用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第三十三第一項規定所採取之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提供發生海洋污染之相關設施或船體之詳細構造圖、設備、管線及裝載貨物、油量分布圖等。 二、派遣熟悉發生污染設施之操作維護人員或船舶艙面、輪機人員、加油人員處理應變,並參與各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 三、污染應變人員編組、設備之協調、調派。 四、污染物或油之圍堵、清除、回收、處置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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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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