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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準用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通知,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人姓名、職稱、單位、場所。 二、污染發生來源、原因。 三、發生事故時間、位置或經緯度。 四、污染物種類及特性。 五、污染程度、數量及已採取措施。 六、氣象狀況及可能之污染影響。 七、緊急通知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受通知機關就前項通知內容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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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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