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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漁船,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漁船輸出國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四、船舶佈置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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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