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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擬訂或調整計畫後,應於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及漁會公開閱覽三十日。 前項閱覽期間,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職業,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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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