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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漁船之改造,係指左列各款之情形: 一、變更漁船之長度、寬度或深度。 二、重新安裝主機、副機或變更其種類或馬力。 三、為變更漁船用途或所從事漁業種類而變更漁船之構造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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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