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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漁業權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漁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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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