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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為特定漁業之指定及限制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行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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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