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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拋棄漁業權者,應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該漁業權有他項權利登記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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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