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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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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業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喪失,及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撤銷…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附屬之加工、運銷業,係指漁獲物運搬船或漁業加工船之作業而言。
第3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公共水域係指河川、天然湖沼、潮間帶及海洋;所稱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係指…
第4條
本法所稱漁船,係指經營漁業之船舶、舢舨、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
第5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漁船之改造,係指左列各款之情形:一、變更漁船之長度、寬度或深度。二、重新…
第6條
申請建造或改造漁船時,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一、漁業根據地在縣(市)者:其漁…
第7條
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及管理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專用漁業權漁業。(二)作業區…
第8條
漁業權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漁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經營之…
第9條
漁業經營之申請人如左:一、獨資經營者以其出資人為申請人。二、合夥經營者以其代表一人為申請人。…
第10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漁船,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之處分,其處分期間之起算如下:一…
第1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者,應就下列事項諮詢該委員會意見:一、漁業結構調…
第14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漁具,係指為採捕或養殖目的而使用之直接或間接工具。
第15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所擬訂之計畫,應包括漁業種類、漁場區域範圍、漁期、預定核准數量、公告期間、申請…
第16條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擬訂或調整計畫後,應於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及漁會公開閱覽三…
第17條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計畫後,應於每年七月以前在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或漁會公…
第18條
申請經營漁業權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三份,並檢送下列文件:一、漁場圖三份(應標註漁場各基準點與陸…
第19條
專用漁業權作業區域之核准,以不超過該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轄區之水域為限。
第20條
主管機關就核准之漁業權漁業,得劃定限制他人作業之水域。
第21條
主管機關核准漁業權漁業所發漁業權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漁業權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
第22條
漁業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漁業權執照失效時,其…
第23條
拋棄漁業權者,應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該漁業權有他項權利登記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
第24條
漁業權人應於取得漁業權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建設測量漁場之陸上基點標識。漁業權漁業漁場設置完…
第25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喪失,及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撤銷…
第26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申請許可時,申請人應敘明左列事項:一、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姓名、地址。二、地…
第2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為特定漁業之指定及限制時,應經中央主管機…
第28條
經營特定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漁業證照︰一、船舶檢查紀錄簿、…
第29條
核准特定漁業經營期間最長為五年,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漁業證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
第30條
主管機關核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31條
漁業人不得將其漁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第32條
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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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漁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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