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業法施行細則 › 第26條

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申請許可時,申請人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姓名、地址。 二、地點及範圍。 三、使用目的。 四、使用期間或時期。 五、無法取得同意之事實。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漁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