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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漁業經營之申請人如左: 一、獨資經營者以其出資人為申請人。 二、合夥經營者以其代表一人為申請人。 三、公司、行號經營者以其法定代表人為申請人。 四、公營機構或水產試驗機構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五、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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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