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第37條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讓售、租用因校務所需之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察。 學校法人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報請學校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財團法人之土地作為校地時,應檢具估價報告書;其為租用者,並應檢具租期二十年以上之租賃契約。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表示意見前,應考量影響私立學校校地完整之實際情況,並徵詢私立學校意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6條
看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