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第37條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讓售、租用因校務所需之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察。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學校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財團法人之土地作為校地時,應檢具估價報告書;其為租用者,並應檢具租期二十年以上之租賃契約。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表示意見前,應考量影響私立學校校地完整之實際情況,並徵詢私立學校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