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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因改選、補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變更組織而為學校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其聲請書得由現任董事長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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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