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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學校法人於法人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後,其創辦人不得變更。但於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前,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創辦人推舉事項,應載明三人以上之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及被推舉人不願擔任創辦人之處理規定,並以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一定比率之書面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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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