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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代理校長職務者,亦適用之。 學校法人應訂定董事會、監察人及校長間之權責劃分規定,以明確校長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及其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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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