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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法人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成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時,以擬設立之私立學校籌設計畫決定之。 因學校法人合併、變更、增設私立學校或其所設私立學校改制、合併,致法人主管機關有變更時,原法人主管機關應將該學校法人相關檔案資料,移交變更後之法人主管機關,並通知學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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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