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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董事長及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前項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 二、學校法人名稱。 三、學校法人所在地。 四、財產總額。 五、受許可年、月、日。 六、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前項第四款所稱財產總額,包括學校法人土地、建築物、圖書儀器、設備、基金及其他資產、資金等一切財產。土地應註明土地標示,附所有權狀影印本,並繪具土地、建築圖說,法人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核驗所有權狀正本。 前項土地及建築物屬承租者,不納入財產總額計算,並應註明出租人、承租人、租賃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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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